醫療事故伸冤人陳先生一連四天在噴水池抗議,圖為抗議傳單

民主昌促制醫療事故法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據衛生局回應議員查詢資料,近四年醫療活動申訴中心共立案處理三十五宗醫療事故,其中四宗由當事人提請法院審理,其餘私下協調了斷。個別個案私營醫療機構賠款,但公立醫療機構並無賠款權限。事實上,過去特區政府曾高調籌備制定的醫療事故法,試圖建立較嚴謹的調查機制和建立非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可是直到現在,在沒有嚴謹的醫療事故法律規範下,由行政法規設立的醫療活動申訴中心本身近期亦成為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投訴對象。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已立即動用了數百萬元公帑,聘請顧問公司,進行醫療保健制度研究,研究報告收羅了各項社會對醫療制度常有的意見,包括應該有調查醫療事故的機制。其後,特區政府就委任出一個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去跟進各項有關問題。這個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跟進了好幾年,在二零零六年年底任期結束。當時政府新聞局發出的消息說:「隨著《醫療事故法》第二階段諮詢工作的完成,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亦於去年底宣告結束。」當時嘗試草擬的法案試圖建立較嚴謹的調查機制和建立非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可是,到了今天,《醫療事故法》仍然是子虛烏有。現在特區政府會否再推動制定《醫療事故法》?
二、 現今世界重視醫療投資,以醫療系統延展人類壽命,而在醫療系統中有一定機率發生的醫療事故,實在已成為現代人面對的一種社會風險。先進國家推行非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解決現時每一宗醫療事故都是醫患雙方尖銳對立問題。否則,正如現在本地面對的情況,醫方如果輸了,整個專業生涯所得都可能賠不起一宗醫療事故,故此一定是全力抵擋,辯稱沒有人為錯誤;患方則必須證明醫方人為錯誤才有補償,但基於專業力量對比懸殊,往往以深感含冤受屈告終。特區政府會否匡算建立非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的成本,例如由政府基於為全民抵擋社會風險而為醫療人員承擔一半或大部份醫療事故補償保險費用所需的財政負擔數據,公開諮詢,以探討在維持有過失民事索償的基礎上建立非過失醫療事故補償制度之可行性?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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