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書面質詢
社會保障體系是有利社會穩定與經濟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只有政府承擔其應盡的責任,建立以社會保障為中心任務的公共財政,才能切實回應公民的社會需求,真正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隨著本澳近期經濟發展、通脹上升,百物騰貴,一千七百元的養老金已不足以養老,特區政府實有需要在具備清晰的財政規劃下進行調整。本人在經濟財政施政辯論中提出問題,未獲充分回應。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能否下決心在今年內調升養老金的金額至不低於現時個人最低維生指數的二千六百四十元的水平?
二、 特區政府可否調動財政滾存,以應付上述養老金調升的開支?
三、 特區政府會否透過公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金流動表匡算,讓公眾了解將來維持養老金至合理水平(例如相當於勞動入息中位數三分之一)所需的勞資雙方供款及政府財政承擔?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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