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決,撤銷民政總署限制兩個工會團五一遊行示威場地的決定,指出過市政廳列出的適宜集會示威地點只是舉例列舉,不是盡數列舉,不能以此為藉口限制集會示威空間,亦不能藉口場地已安排活動而拒絕安排分享場地而限制集會示威空間。特區政府民政總署,歷年來已屢次以上述藉口濫用權力限制集會示威活動,侵犯居民基本自由權利。過去當集會示威權法律在未被修訂之前,訴諸司法救濟的手段必須由律師代理,致令有關抗拒行政侵權的訴訟一直無法有效實行,而行政當局長期利用了法制上高昂的司法成本令處於弱勢的社羣無法利用有關救濟手段的空隙,進行行政侵權。
今年五月一日當天,特區政府在跟工會團體就遊行路線未能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中途佈置強大警力阻止遊行隊伍前進,因而引起衝突。在衝突現場,部份傳媒工作者對於已向前線防暴警員表明記者身份之後仍然遭水炮攻擊,感到訝異不安。警方對市民及傳媒工作者現場請求救助受傷者,不予回應,致令現場群眾對現場警方有「見死不救」的印象,效果特別惡劣。本人當時在現場,亦曾經先後兩次因目睹有市民、傳媒工作者受傷昏迷倒地,趨前直接請前線防暴警員知會警官安排救助,但警方在現場一直毫無反應,最後受傷昏迷者遲遲才被群眾抬離現場交給警方。
為此,本人就特區政府今年處理五一遊行請願的安排所引申的問題,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領導人會否督促民政總署遵守法院裁決,不再濫權侵犯基本自由權利?
二、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可否公開歷來以濫權限制集會示威活動地點的同類事件清單,包括之前的市政機構所作的同類行政行為,並對受濫權侵犯基本自由權利的團體及個人公開道歉?
三、 特區政府會否吸收今年處理五一遊行爆發衝突的經驗,在協助行使遊行示威權利,以及在現場傷者救援及採訪安排方面,切實改進?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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