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提質詢促更換行政法務司長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焯華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領導層的整體工作需要改進的空間很多,而其中行政與法務範疇的表現更令人憂慮。本人認為,行政長官實有需要及時介入,直接處理行政與法務範團當前一些重要工作,以及盡早籌備改新負責領導監督行政與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人選。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政治行政工作上,一直沉醉於為熊貓「五組公投,全民起名」。今年八月六日在立法會答辯,解釋行政長官曾經承諾的民主政制改革收集民意工作,原來全無工作計劃,連收集整理意見的具體工作何時開始,何時截止,有何諮詢渠道,有何諮詢活動,如何交代整理結果,都完全答不出來!今年八月九日行政法務司轄下官員在立法會答辯,聲稱將要設立負責公共行政的新工作單位,但對於現時既有行政法務司、行政暨公職局、公共行政觀察站、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之外再設負責公共行政的新工作單位會否造成公共行政專責實體惡性膨漲問題,卻沒有回應。對於行政範疇的領導官員,既無力具體履行政制改革的籌備工作,又任令公共行政專責實體架床疊屋惡性膨漲,行政長官有否及時察覺,及時介入,把相關工作納入正軌?
二、 今年上半年,特區經濟有顯著增長,本來有利於締造官民合作和諧進步的環境。豈料行政法務司統籌推介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無端插入違反平等原則,製造「官告民」惡果的第四條條文,加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推介時以不回應假設性問題的傲慢態度和片面強調公務人員享有特權,無端激起官與民的對立,激起公憤,惹來不斷湧現的抗爭行動。行政長官有否關注行政法務司推動法案的不稱職表現?行政長官可否及時出手介入,下決心另提撤消原法案第四條的替代文本或暫撤回法案審慎研究,以平民憤?
三、 鑑於過去十年來,現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行政範疇與法務範疇之表現均不稱職,近期更趨惡化,為特區政府添煩添亂,又再加上最近揭發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竟在轄下臨時市政廳批出永久墓地事件涉嫌以權謀私,令公務員之首的身份陷入公信力崩潰的危機,嚴重影響特區政府的威信,行政長官會否盡早籌備更新負責領導監督行政與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人選?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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