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早前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在回覆本人有關公務人員職程的轉入程序時,表示「所有編制內、編制外合同以及散位合同人員,如在新職程制度生效前已處於原職程頂點或符合新職程制度所要求之年資及評核結果,部門在為該人員辦理轉入手續的同時,應依法為人員晉升至相應的職級或職階,並須在遞交至公職局的轉入資料中明確顯示。而在新職程制度生效後才符合資格的人員,部門應依法為其進行晉升手續。」
但本人最近接獲民政總署園林綠化部散位合同員工的投訴,指在轉入程序時,有關部門未能按行政暨公職局的指引,將原本職級屬第七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人員,以點對點的方式降為職級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無故剝奪了五年的年資。令這批在民政總署服務已有二十一年的人員,被下降至只得十六年年資,使原本工作滿三十六年就可以到達職階頂點,變成要做滿四十一年才可以達致,亦令他們在轉入程序時,無法合理地得到應有的薪俸點追補。相對領導及主管級和其他職程的公務人員,這種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的轉入方式,投訴人表示強烈的不滿。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民政總署在處理上述部門人員轉入程序時,有否按照行政暨公職局的指示,以「符合新職程的所要求之年資及評核結果」辦理,依法使有關人員進入相應的職階?
二、倘若有關部門發現在處理轉入程序時出現不當行為,會否依法作出調整和追補?以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不被損害?
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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