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的過渡期間,由法令及總督批示設定的律師通則、律師公會、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及律師紀律守則等,為本地律師專業發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依法公佈生效的求取律師業規章,至今一直成為法學士晉身本地註冊律師的唯一途徑依據。按照這個晉身律師業的機制,非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須首先通過一個由律師公會提供的先修課程,然後,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和通過先修課程的非於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須進行至少十八個月的實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本地只有澳門大學提供法學士課程,但發展至今,在本地各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法學士者已近千人。沿用至今的這套律師業准入機制,顯然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面對多項問題,包括是否所有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學士都一視同仁無須通過先修課程,以及取得實習機會是透過公平競爭抑或是依靠人事關係等等。因此,儘管本地律師業在各門專業當中,可算是具備較完整法制規範的專業,但律師行業的准入機制,有急切改進的需要。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有否切實檢討改進本地律師行業准入規範,有何檢討研究成果?
二、 特區政府可否研究採用由法務部門舉辦的統一司法考試的方式作為從事律師行業准入的機制的可行性,進一步徵詢業界及公眾意見,及早革新本地律師行業准入規範,為本地愈來愈多的法學士提供公平合理的專業發展環境?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