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根據修訂《道路法典》首輪諮詢報告書的意見,市民
均認同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屬非常危險的行
為,嚴重影響駕駛安全。據此,第3/2007號法律《道
路交通法》中第十六條亦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流動電話,
違規者罰款澳門幣600元。但現時每日在道路上所見,
仍有不少駕駛者在駕駛時直接使用流動電話,而沒有
利用免提功能通話。此舉對於道路的使用者和駕駛者
本身,同樣構成危險。可是按治安警察局發表的交通
資料數據,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而被檢控的數目,20
10年開始至八月,汽車為302宗,電單車則為125宗,
表面看來,與去年同期的399宗和156宗相比均有下降
。但實際上,現時在道路行駛的汽車中,駕駛者直接
使用手提電話的現象卻較法律最初頒佈時嚴重,與檢
控數目的下降情況兩者並不一致。與此同時,個別在
道路上使用腳踏車作為交通工具的人,並不依從《道
路交通法》的規定駕駛,亦沒有相應的安全設備,令
道路上不時出現險象橫生的情景。此外,以電單車違
法乘載未滿六歲兒童的行為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學校、
幼兒中心門外,在上下課時段更是常見,即使在此等
時段在校區外駐衛的交通警員亦鮮見作出檢舉或制止,
這從違法檢舉數字與現實世界中的情況之間的落差即
可作有力說明。基於安全駕駛對駕駛者、乘客和其他
道路使用者同等重要,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有關當局會否加強對駕駛者在行車時使用流動電
話的檢控工作?以及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促使駕駛者
在駕駛期間習慣使用免提功能通話?
二、在《道路法典》的修訂過程中,有建議提出單車
必須裝有確保行車安全所需的配件,例如前後燈、響
號、反光板等。但在現行的《道路交通法》中,卻免
除單車的強制註冊,令有關安全裝置的要求不進反退
。有關當局會否重新研究對腳踏車在道路行駛中的規
範,與及加強對腳踏車駕駛者在道路上的監管?
三、有關當局如何確保《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條第
一款的規範得以恪守,以保障兒童的安全?
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