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同時向外交專員公署遞信要求反映澳門實況)
索取資料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2007第二屆會議129個與會締約國全權代表一致通過的《防止接觸煙草煙霧準則》當中的基本原則包括所有人都應受到保護(100%無煙的範圍: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適當時,其他公共場所),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和室內公共場所都應是無煙的,有關措施必須立法為之。
可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2007年開始已承諾就立法貫徹《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然而期間一再拖沓至2010年初始將《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法律草案交到立法會,但期間一再以「研究」以通風系統等替代措施換取在某些室內公共場所不實施控制吸煙的措施拖延立法進程。然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2007第二屆會議上一致通過的《防止接觸煙草煙霧準則》當中已明確反對以通風、空氣過濾和指定吸煙區/室(無論是否有專門的通風系統)等作為替代,因這些替代措施已一再表明是無效的。此外,在行政措施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中要求締約各國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國際旅行者銷售和/或由其進口免除國內稅和關稅的煙草製品的國際法法律規範,且在煙草消費稅方面,有責任達到《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六條所擬達致的減少煙草消費的目標。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因此,《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二十一條所指之履約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公約的情況,自應包含在國家的履約報告內,由中央政府透過公約的締約方會議常設秘書處向締約方會議提交。該履約報告須包括為執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所採取的立法、實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的信息。本人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權知悉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提交上述《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二十一條所指之履約報告的內容。
為此,本人向特區政府索取下列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歷年來按《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二十一條所指之履約報告的規範而撰寫並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本地控煙情況報告的文本。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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