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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18 日  星期五   晴天


民主昌民主智質疑控煙法筆誤是欲蓋彌彰的低能藉口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今年二月十六日有報章報導:衛生局上月向立法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控煙法”)最新修訂文本,針對賭場禁煙措施中出現筆誤,衛生局長李展潤表示,對今次修訂文本中出現的筆誤須負上責任,但強調文本並非對博彩業界讓步。

筆誤通常是指寫作時出現的錯別字。現今政府文件基本上全部借助電腦以中文輸入法撰寫,鮮有手書,故此出現亂碼、別字或許有之,錯字的機會微乎其微。查看今次特區政府在2011127日送交立法會的《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改文本,當中第卅八條第二款第一點,清楚列明“禁止在第四條第一款(十三)及(十四)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該等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意即娛樂場、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均在法案生效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行文清晰,絕非筆誤。雖然,有關當局解釋針對賭場的控煙規範,已由該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規定,因此衛生局在重新審視文本後,發現修訂文本存在矛盾,證實有筆誤,須剔除第四條第一款(十三)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即賭場),並為此在215日再提交修改文本,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點中的“﹙十三﹚及”幾個字刪除。

這份修訂多月才再提交立法會討論的修改文本,除由政府的法律顧問擬定外,更須經有關當局審閱,然後交行政會通過,最後才由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本身有一個擬定、審閱、討論、提交的過程,設有一套嚴謹的程序。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本,經歷那麼多程序和人員過目後,又豈容筆誤?況且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指的是流行病學報告和娛樂場在法律生效一年內設立吸煙區的規限,兩者與娛樂場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的規定,並無衝突,算不上筆誤。此外,在耽擱多月後,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修改文本是在2011127日,見諸報章廣泛報導的是在29日,而衛生局遲至215日才以筆誤為由向傳媒解釋,並即日經特區政府提交新的修改文本予立法會。當中的一大段時間,究竟發生了甚麼問題?出現了甚麼問題?為免特區政府繼續出現疏忽、走漏眼、筆誤等情況,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有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的修改文本的過程中,究竟出現了甚麼技術上或政治上的問題,導致此法律文本陷入如此尷尬的局面,此事除衛生局局長主動承擔責任外,會否就「筆誤」的整個發生過程進行全面的檢討並向公眾交代?

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於201015日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超過一年多仍未能完成立法過程,當中出現不少延誤、筆誤。立法工作的滯後,使控煙措施遲遲無法執行,對公眾的健康,尤其是非吸煙者及未成年人構成影響,有關當局是否已為此法案的執行作好準備,好讓法案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後即得以盡快執行?

三、控煙框架公約自零六年開始在澳門生效,而室內全面禁煙是該公約的一個基本要求。就賭場禁煙的問題,政府從賭場室內全面禁煙到容許不多於百分之五十面積設吸煙區、從賭場禁煙三年內生效變成生效無期,而官員卻聲稱「文本並非對博彩業界讓步」,此說是否欲蓋彌彰。有關當局如何考慮及照顧數以萬計在娛樂場中工作的員工的健康問題?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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