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要求金管局督促銀行參照香港賠償雷曼苦主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面質詢
部份澳門居民被部份本地分銷銀行以投資債劵、存款等名義推介而花大半生積蓄購買,包含雷曼迷你債券等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其後受美國次級按揭問題及投資銀行破產影響以致面臨重大損失。金融管理局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及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本澳4家分銷銀行一貫表示會基本依照香港的做法」。其後不少澳門雷曼苦主在無可奈何下接受以收回本金六成的方案和解。金融管理局在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進一步回答本人的書面質詢時,則指出「在146宗表證成立投訴個案中,有132宗已達和解。
現在,香港銀行公會已正式公佈雷曼迷債和解方案,讓香港雷曼苦主,不管曾否達成和解,都可以按現在的和解方案取回本金85%至96.5%。可是,澳門的雷曼苦主卻未獲同樣安排。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據政府調查所知,本澳雷曼苦主所購金融產品的種類,以及相關抵押品、托管人、接管人等,是否基本上跟香港方面的相同?只要本地四家分銷銀行「基本依照香港的做法」,同樣付出特惠款項,是否應當同樣可以讓澳門雷曼苦主獲得取回本金85%至96.5%的和解方案?
二、 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局可否緊急跟進雷曼迷債賠償安排,督促「一貫表示會基本依照香港的做法」的本地分銷銀行,及早向本地雷曼苦主,不管曾否無奈接受以六成賠償和解者,都提供取回本金85%至96.5%的和解方案?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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