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有市民因為醫療事故正式來立法會請求聽證!
怎說呢?本來立法會聽證規章規定至少兩名議員聯署就可交大會決定是否進行傳召聽證,但好幾次都被大會否決。官委議員甚至指聽證規章不符合基本法,認為必須按基本法規定來發動聽證,即係話先要市民投訴,立法會主席接納交由委員會研究處理投訴,而為了履行這處理投訴的職能而進行傅召聽證才是正道。
劉掌門聽了官委,最近就把民主智民主新民主昌提出追查政府官員外遊濫用公帑的聽證動證擱住,交給規章委員會研究研究……….
現在真的有市民按基本法條文來要求聽證了,劉掌門會照辦嗎?官委們會照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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