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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6 日  星期五   晴天


民主新質詢警方濫權維穩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在2008年出版的第38期«新澳門»有一篇專題文章,,題目是「特區政府打壓公民權利招數大展示」,其中有一段是這樣描述的:「對居民依法知會舉行之遊行或集會,警方強行將發起人或參加者押走,無理扣留多個小時,達到瓦解相關行動之目的。……警方帶走參加者或發起人之理由是懷疑其違法,故可扣押進行調查,必要時更可移送檢察院控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特區成立以來,警方一直都以此醜陋技倆,強行帶走活動的參加者或發起人,恐嚇之要告其刑事罪,其實警方心知肚明,這種沒有法理依據的「令」根本無需遵守,即使不聽從這些沒有法理依據的命令,也絕不構成「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只是,警方仍不斷運用這種方法,究其因是拉人後即使起訴不成功,警方根本無需付任何代價,但客觀效果上卻成功中止了相關活動,或起到殺雞警猴的作用。

  以今年的五一遊行中,五路人馬的遊行均能和平有秩序地進行,只是直到終點(政府總部對面)才因為一路遊行隊伍的一部領航車停泊問題而遭警方威脅要抄牌,這是典型的「尋釁滋事」,刻意讓本來和平有秩序進行的遊行活動發生衝突。  而為了令衝突升級,警方竟在抄牌的同時,強行將在領航車上譴責警方濫權的社團代表黃先生強行挾上警車,並恐嚇告以違令罪。而警方亦強行搶走該輛領航車,被遊行人士激烈批評為強搶私產之下,才於遊行後歸還有關社團。在扣押數小時後,警方放人,但仍聲稱要對之進行起訴。但當有關檔案送到檢察院時,檢察院對黃先生表示決定撤銷控罪。檢察院此一決定,顯示警方的胡作非為,其所控的所謂違令罪根本無法成立。

  為此,對警方如此濫用警權的惡劣技倆,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 五一遊行中,一名遊行的組織者被警方以武力強行挾走,更一度強搶社團的私人財產,而有關人士雖被送交檢察院提訴,但檢察院憑專業稍作審視,即宣佈撤銷起訴。很明顯,警方隨意拘走市民,隨意以控違令罪來恐嚇市民,完全無法經得起法律的考驗。而警方作出此粗疏決定,卻直接傷及市民的人身自由(被帶走市民無辜被拘留數小時,至其後的首個工作日亦要到檢察院報到),侵犯市民的基本權利,治安警察局領導人及前線指揮官是否須承擔責任?

二. 行政當局會否為其錯誤行為令此受害人遭受損失而作出賠償?

三. 由於澳門警方素有前科,濫權劣績斑斑,五一當日以武力強行挾走遊行指揮者的原因並非因為遊行組織者違法,而是濫權藉此打壓遊行活動,有意引發暴力衝突。幸好遊行者克制才避過衝突的發生。特區政府會如何作檢討,是勒令治安警察局停止此類非法侵犯人權的行為,還是繼續縱容其玩火,破壞澳門的法治形象? 

                  民主新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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