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傭爭居權訴訟搞到當權者謀求釋基本法或改基本法,都幾大煲;澳門這邊民主昌任基本法諮委時已參與探討過這問題,兩法條文有些分別。
香港基本法24條第2款(成永久性居民條件)第4項: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澳門基本法24條第2款(成永久性居民條件)第5項: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為什麼澳門沒有採用「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的字眼呢?原因是故意保留空間,讓本地法律規定,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的人只算「逗留」,不算「居留」,即使「逗留」超過七年,也不會變成澳門居民。
這不一定是誰優誰劣,港式相對比較開放;只是當年民主昌也考慮澳地小,還是同意主張孤寒點......當港人也想孤寒點的時候,問題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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