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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5 日  星期五   晴天


外傭居權港澳大不同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香港外傭爭居權訴訟搞到當權者謀求釋基本法或改基本法,都幾大煲​;澳門這邊民主昌任基本法諮委時已參與探討過這問題,兩法條文有​些分別。
香港基本法24條第2款(成永久性居民條件)第4項: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澳門基本法24條第2款(成永久性居民條件)第5項: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
​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為什麼澳門沒有採用「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的字眼呢?原因是故意​保留空間,讓本地法律規定,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的人只算「逗留」
​,不算「居留」,即使「逗留」超過七年,也不會變成澳門居民。

        這不一定是誰優誰劣,港式相對比較開放;只是當年民主昌也考慮澳地小,還是同意主張孤寒點......當港人也想孤寒點的時候,問題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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