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職局函覆民主昌
續聽取意見全面檢討出外公幹制度
行政暨公職局朱偉幹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民主昌,承認從《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富計報告可見出外公幹開支制度執行上出現一些不足,並解釋頒佈《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旨在消除對理解法律一致性的情況,而當局完善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工作小組續聽取意見,全面檢討及修訂相關制度。
民主昌指出,今年六月二十日特區公報刊登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以附件一鋪陳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以附件二圖示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即本人這次議程前發言的附圖)。這個批示,表面上是對公務人員出外公幹加入更多指引,但客觀效果卻不是在現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透明度與公眾監察,藉以遏止濫用公帑,卻反而是對審計署之監察有所斟酌,把公幹行程報告格式化和簡化,從而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因此提出質詢。據政府覆函,指引顯然未解決高官外遊濫用公帑問題,但所謂全面檢討卻不知何時才有成效。
書面質詢問題及政府覆函全文如後:
書面質詢問題
一、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本已規定:「一、返回後三十日內,應遞交詳細之行程報告書;如屬採用選擇制度之情況,尚須列明所作之開支及附上有關證明。二、如不遵守上款之規定,引致不獲支付仍未處理之款項,並須退回獲預支之款項。」如果有一些部門竟然另有見解,不依法執行,不依法報告,則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是否須及時糾正,統一執行,以及追究責任?何以竟利用批示,把這些迴避監察的主張見解合法化?
二、 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附的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無疑是列出了六項審批出外公幹須依循的指引性原則:(1)合法性原則;(2)必要性原則;(3)經濟原則;(4)效率原則;(5)平等原則;(6)簡化原則。可是,沒有具體監察落實前五項原則的機制,也沒有相關罰則,乃致多項原則徒具空文。行政批示附件二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不能加強有效監察,倒是有效落實了第(6)項簡化原則,讓官員透過Email簡單填報了事。一般公職人員受上司指令出外公幹,倘屬例行公事,報告格式簡化本亦無可厚非。可是,高級官員自行決定外遊之必要性,在日津貼一般制度之外選擇報銷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制度,耗用大量公帑,卻連報告格式都簡化掉,如此措施,客觀上是否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
三、 亡羊補牢,特區政府可否採取切實措施完善監察機制,遏止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可否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基礎上,進一步設定,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定期公開高級官員出外公幹的行程報告書的制度,讓公眾更了解特區政府的作為,也同時發揮公眾監察防止濫用公帑的作用?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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