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質詢指特首交陳麗敏查墓地門損公信力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書面質詢
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轄下之臨時澳門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儘管因已超逾刑事追訴期和行政紀律追訴期,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政當局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作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可是,行政長官至今尚未果斷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本人憂慮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行政長官是否了解,在廉政公署《前臨時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中,不僅是行政法務司司長本人被列為私人投訴部份之調查研究對象,也不僅是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報告中被指出其作為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更嚴重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報告第一部份已明文列出,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還發出公開解釋,聲稱《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繼續生效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該規章已被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證實為濫權違法之作!行政法務司司長本身在多方面涉及在此宗「墓地門」事件,且在二零一零年還公開包庇濫權違法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又豈可被託付跟進處理此宗「墓地門」事件?
二、 行政法務司司長過去不僅未能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還要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尚在行政紀律追訴期內)發出公開解釋,涉嫌包庇濫權違法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是否須調查追究?
三、 行政長官有否正式批示行政法務司跟進處理此宗「墓地門」事件?受批示者作出利益迴避?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是否更有利於維護特區政府的威信?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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