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財政預算落實紓困措施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政府至二零一零年底歷年滾存逾一千三百九十八億七千萬澳門元,而至今年八月底進一步錄得財政盈餘四百八十四億五千萬澳門元。特區政府在籌備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之際,理應明確調動資源為民紓困。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錄得財政滾存及盈餘逾一千八百億的情況下籌備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是否應當及早明確調動財政資源注資於特定功能,為民紓困,例如給社會保障基金足夠注資,讓年長的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獲得相當於最低維生指數的養老金?又可否相應規定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長者及殘疾者的支援「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函覆本人質詢時承諾「特區政府會因應實際情況每年檢討各項獎學金、助學金與貸學金的發放名額與金額,倘條件許可,會考慮進一步支持本澳學生」,又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函覆本人質詢時承諾「使到最低維生指數可隨社會指數的變化而調整,更適時地提升對弱勢家庭的援助」。現在當特區政府在籌備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之際,是否應當及早明確調動財政資源推動改進經濟援助制度及支援年青人升學機制,在明年財政預算中作明確承擔?
三、 澳門特區政府在調動財政資源注資於特定功能及改進支援機制為民紓困之餘,是否亦應當有能力在明年財政預算中,撥款作二零一二年上半年現金分享的開支,而無須公式化地待明年修改預算安排臨時撥款?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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