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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四   晴天


法改屢彈票請特首令司長承擔責任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法改屢彈票請特首令司長承擔責任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年十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由特黠政府回答口頭質詢。對於本人就特區政府承諾法律改革工作的失信滯後向主要官員問責的口頭質詢,在行政法務司司長缺席的情況,出席的一眾官員未能正回應問題。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對於本人就特區政府承諾法律改革工作的失信滯後,質疑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否須為統籌法改不力承擔責任,質疑主要官員是否須對土地法及土地溢金法改滯後牽涉龐大的利益輸送承擔責任,所提出的口頭質詢,特區政府負責的主要官員,特別是在政治上有責任統籌法改輕重緩急之責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竟然迴避,而被安排出席回答的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金融管理局、社會保障基金會、土地工務運輸局、法務局法律翻譯廳等一眾官員,只能證實「澳門特區政府2011年法律提案項目」當中本應在今年第一季提交立法會的「修改《財產申報》」法案,本應在今年第二季提交立法會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本應在今年第三季提交立法會的「司法援助一般制度」法案,均至今仍沒有提交;本應在今年第二季完成的「修訂《金融體系制度》」、「制訂《金融中介法律制度》」、「制訂《槓桿式外匯投資活動制度》」、「修訂《保險活動法律制度》」、「修訂《保險中介法律制度》」等涉法律改革的施政政項目確實至今沒有完成;本應在今年第一季完成「檢討土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土地溢價金調整以及本應在今年第三季完成「《土地法》修訂」等涉法律改革的施政政項目確實至今沒有完成。可是,一眾官員完全無法回答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否須為統籌法改不力承擔責任。行政長官是否應予正視,向主要官員問責?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是否能夠在此情況下切實執行?

二、   當日出席回答的官員對於一系列精選承諾限期落實的法改項目陸續彈票,只能無奈地推搪於要考慮整體施政情況和社會訴求,要收集意見和建議草擬法案,要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合等等「原因」。然則,特區政府在施政方針內公開的一系列精選承諾限期落實的法改項目,難道不是在考慮過整體施政情況和社會訴求,考慮過要收集意見和建議草擬法案,考慮過要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合等等,才作出公開承諾的嗎?否則,以此等理由兒戲彈票?如何維繫澳門居民對政府施政方針的信任?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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