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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政府立法取向突變倒行逆施
民主昌促公佈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等財產利益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政府行政法務範疇領導不力,導致法律改革滯後,已廣受公眾批評。豈料,特區政府自己精選明列在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內作為明確施政承諾的法改項目,陸續不能兌現。其中,作為陽光政府第一炮的重點法改項目「修改《財產申報》」不僅沒有依承諾在今年第一季提交立法會,更令人失望。在議員一再催促下,廉政公署聲明早已就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等財產利益公佈的「修改《財產申報》」法案提交建議,但有關法案連第二季、第三季過去,還未有提交。等到法案即將出台,政府立法工作取向竟發生突變,特區政府臨時透露不會把行政會議成員之財產利益公佈包含在法案之內,令公眾質疑行政會議成員迴避在參與制定政策過程中涉利益輸送之監察。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作為陽光政府第一炮的重點法改項目「修改《財產申報》」,一再延誤之後,等到法案即將出台,特區政府臨時透露不會把行政會議成員之財產利益公佈包含在法案之內。政府立法工作取向竟發生突變,究竟有何特別原因?是否由於行政會議成員堅持迴避在參與制定政策過程中涉利益輸送之監察?
二、 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之財產利益公佈,在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就行之有效,有利公眾監察陽光廉政而從未有負面影響。又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所規定的「過冷河制度」,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其他主要官員的辦公室主任均列入其中,顯見在制度上與領導職級官員是等量齊觀,故在財產利益公佈上亦不應落後於局級官員。行政長官可否履行陽光政府之承諾,及時糾正政府立法工作上之倒行逆施,務必把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其他主要官員的辦公室主任之財產利益公佈,受公眾監察?
民主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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