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社會的發展不能一成不變,政治體制亦一樣。澳門特區的政治制度按基本法設計,至今將近二十年。原設計方案在維持平穩過度之餘,亦預留了發展的空間。二零零九年本應是一個啟動政制改革的良好契機,可惜當時未能把握。歷史上無數的事例說明,在處於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變革,對社會的得益愈大,負面影響愈少;倘若錯過時機,到了情勢惡劣的形勢下才匆匆忙忙地被動變革,則社會付出的成本愈大,傷害愈深。本澳回歸以來,有賴一國兩制的落實以及基本法的執行,獲取了一定的成效。但基本法所指的五十年不變,是指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若政治體制因應發展有需要進行修改,基本法中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為此亦早有預案。
基於政治體制改革對特區日後發展的重要性,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回歸十一年以來,特區政府消極地不進行民意的徵集工作,卻以社會未有共識為藉口,拖慢政制改革的步伐。有關當局甚至對「循序漸進」一詞也無法作出定義和標準,對社會發展的認知程度嚴重不足。為了充分理解和凝聚社會的共識,特區政府會否引入類似商議式民意調查等科學的、先進的民意收集方法,盡早在取得社會共識的基礎上推進政制改革的工作?
二、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但特區政府中竟有人把條文中「可設立」解讀為「亦可不設立」,令原來的市政議會無疾而終。現時無論民政總署的諮詢委員以及中區、北區、離島區三個分區的諮詢委員,均只能發揮諮詢的作用,實無法替代民選市政議員的參與作用。回歸近十二年以來,由於市政議會被廢除,市政議員出缺,令本澳有志參與社會事務的人士,缺少了參政議政的平台和歷練,除了令特區政府施政的未能充分切合民意外,間接亦造成本澳政治人才的貧乏。特區政府會否為此深切反省,恢復原基本法中列明可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引入一人一票直選的市政議員或區議員,去替代現時全數委任的諮詢委員?
三、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清楚列明,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可透過一系列程序進行。查基本法的頒布已將近二十年,當年對政制的設計已預設修改空間,以配合時代和社會的發展。惜特區政府在政制改革上,不單落後於世界,更落後於同屬特區的香港。特區政府會否因應一國兩制的可持續發展,著手啟動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政制改革方案,令本澳的政制得以健康發展?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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