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第三常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最近對《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作出細則性討論。該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在“三常委”委員與立法會法律顧問仍未有整體共識下,竟代表該委員會向傳媒表示傾向將「未得權利人的許可,而將其作品在網絡上展示」歸屬刑事侵權行為。鄭志強等人提倡的尺度,比政府原先提出的嚴苛許多;政府方案建議侵權行為需要在三個條件 (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了商業目的) 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才處以徒刑或科處罰金。
新澳門學社認為,網絡世界其中一項重要價值在於資訊的自由流通及合理原則下的開放利用。時下互聯網表現出的強大生命力,得益於開放環境下孕育的創作氣氛,配合資訊流通讓網友相互參考、競爭。無論是網絡原創的文字、圖像及音樂;或者利用現在素材進行再加工的「二次創作」,同樣受到廣大網民的支持與喜愛。網上社交平台也成為本地創作人推廣自己作品的空間。若貿然片面地否定並加以限制網絡上非圖利性質的分享或轉載內容等行為,互聯網只會成為一池死水。
另外,一些政治性的「惡搞」除了作為一種對社會不滿的宣洩方式外,更令本為沉悶嚴肅的公共話題添上幽默有趣元素,引起更多的人對之作出關注和討論。新澳門學社促請特區政府及立法會釋除社會對「有一些『被惡搞』的政治人物不欲出現如此現象,企圖利用修法去打壓現時不斷出現的政治諷刺行為」的合理疑慮。
剛過去的12月20日回歸日民主大遊行中,有網民自發走出來表達保衛「二次創作」(惡搞)自由的訴求。的確,我們不願見到矯枉過正的著作權法例扼殺全澳市民在網上合理利用資訊的自由。話說回頭,若然一位普通網民僅在網路上轉貼一首歌曲或一幅圖片,每次也須徵得原作者同意的話,屆時專業創作人將疲於應付每天成千上萬湧現的轉載許可申請,還有剩餘的精力進行創作嗎?這樣簡直是對創意的懲罰,何來保障?據本地樂隊界人士表示,非原創音樂佔本澳樂隊所演奏歌曲相當大的比重,若「二次創作」被刑事化,將等同於封殺音樂創作及演奏者的藝術活動空間。
昨日崔特首北京述職,國家領導人明確指示應搞好澳門經濟產業多元化。而關於文創產業的扶持發展方針的研討論述早已汗牛充棟。若果此時推出如此嚴苛狹隘的「著作權法」,定必大大打擊正欲萌芽起步的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另一方面,如果立法者動輒以「從嚴為上」的思想修改法律,抱著「有殺錯、莫放過」這種態度,《基本法》保障澳門人享有的各種公民自由(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定必受損。近年特區的行政、執法當局在處理市民行使示威集會權利及新聞界採訪自由的事件中,已經被質疑過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損害公眾利益。如今在立法會又出現法律「寧可從嚴」的苗頭。令人擔心所謂的「三權合作」是否正暗暗地有序實施。
新澳門學社同意充分保障作品版權持有人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但決不可藉修法以損害澳門市民享有資訊自由、創作自由和評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學社呼籲社會大眾珍惜來之不易的言論自由,反對將非圖獲不正當利益和商業目的一切二次創作(包括惡搞)列為刑事化,網路世界的規管應從寬入手,配合教育宣導,一味棒喝無助於培養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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