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推進社會服務人員規範
配合十五年設施發展規劃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政府承諾在二零一二年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但政府籌備專業認證多年至今仍未就規範相關專業發展披露完整規劃。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底在社會文化領域施政方針辯論中表示,已經完成今後十五年社會服務設施發展規劃,然則社會服務人員專業發展之完整規劃更迫在眉睫。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澳門特區政府承諾在二零一二年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在初步完成自願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後,會在合時進一步實行全面強制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對於參與自願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的專業人員,以及對於將來在全面強制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下的專業人員,將設立什麼准則及機制,保障接受服務者獲獲得應有水平的專業服務?
二、在初步完成自願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後,特區政府對於參與自願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的民間機構專業人員,會否同時實行直接資助?若進一步推行全面強制性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認證,特區政府會否及時推動設立民間機構社會工作人員框架法制,為相關專業的發展建立長期的規範機制?
三、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底在社會文化領域施政方針辯論中表示,已經完成今後十五年社會服務設施發展規劃,然則為了配合社會服務設施發展規劃,在人力資源配置方面,特區政府會否及早就加強對於相關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層的專業資格要求作出規範,以及對於相關社會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其他專業人員和服務人員的與資助管理作出整體規範,以合理調動人力資源參與社會服務?特區政會否就此召集公聽會,讓有關的社會工作者、其他專業人員及服務人員參與,集思廣益?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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