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改進殘疾人士分類分級的標準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書面質詢
為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傷殘人士的關懷,立法會接受特區政府的提案,通過了第9/2011號《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然而,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不接受把殘疾人士之分級標準列入法律內作審慎規定,以致現時澳門特區殘疾人士之分級評估只是由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所規範。近期殘疾人士之分級評估實施起來,陸續出現因分級標準考慮不周而造成不合情理的現象。陸續有原已經過社會保障基金審核,已認定符合標準領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的人士,卻在依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的評估中被當作不屬殘疾人士,不獲發放殘疾津貼。特區政府迎期回覆立法會議員陳偉智的質詢時,又承認第3/2011號行政法規沒有考慮癲癇症人士,聲稱會積極考慮列入。
事實上,社會保障基金之殘疾金,源於特區成立前澳葡政府同一制度下之「癱瘓金」。特區政府把「癱瘓金」易名為殘疾金後,審核條件未變,跟當年的「癱瘓金」同樣嚴苛。特區政府第3/2011號行政法規對殘疾分類分級訂立整套標準,卻竟然連領取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的人士都被當作不是殘疾人士,既不合情理,又突顯行政法規未有審慎銜接澳門現有法制,造成突兀的各自為政局面。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之分類分級評估標準,何以竟然連在本地冒有法制下符合條件領取殘疾金的人士都當作不屬殘疾人士?是否須立即著手修正?
二、 特區政府回答議員質詢時,聲稱要積極考慮把癲癇症人士納入殘疾分類,但合以仍未有具體行動?
三、 特區政是否同意,殘疾人士分類分級的標準,實應由政府提交法案,讓立法會審議通過,以法律審慎規定,確保銜接澳門現有法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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