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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 張國華 司長:
新澳門學社在2012年1月18日晚上於冼星海大馬路準備開始集會活動時,被身穿便服沒有出示識別證件的警員包圍,對於治安警察局超越法律權限對集會提出限制一事,新澳門學社聲明如下:
一.新澳門學社早於2012年1月11日按照 第2/93/M 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五條之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作出預告,新澳門學社將於1月18日在「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集會,民政總署在01月13日書面回覆新澳門學社表明「本署已依法知會治安警察局」。
二.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八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倘若治安警察局局長對集會作出限制,須於集會開始前24小時前書面通知發起人,並須送住發起人所指定的地址。然而,新澳門學社並無收到任何來自治安警察局書面或電話的通知。
三.在1月18日黃昏,學社成員到達集會地點「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隨即被沒有佩帶識別證件自稱警員的人士重重包圍,要求將學社成員連同的擴音機移到遠離文化中心一側由警方在較狹窄行人路之所架起之鐵欄內。事實上,新澳門學社預告信件提供了理事長周庭希的個人手提電話、新澳門學社辦事處的電話及地址,在有關預告發出後至集會舉行一刻前周庭希及新澳門學社辦事處未收到過任何來自治安警察局就2012年1月18日集會事宜的查詢或通知。
四.當在場警司被新澳門學社理事長民主希質疑治安警察局局李小平局長是否有依法在24小時前通知時有關限制集會地點的安排時,在場司警在通電話後嘗試辯解指,局長有「批示」但之前「通知唔到你」!周庭希即時向在場警司請求李小平局長或其有權限代理人從指揮車上出來探討警方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可惜警方並無就此提供進一步資訊。
五.在場警司更進一步聲稱「已經冇要求你哋去(冼星海大馬路)另一邊(近前文華東方酒店一邊)」進行集會。如此態度,顯示警方人員認為有權對集會作出更「離譜」的限制!然而,公共行政機關在澳門應依隨「合法性原則」,即治安警察局的行為不能超越法律所賦的權力,新澳門學社憂慮,儘管治安警察局在一再在記者會上承認「前線警員對法律理解有偏差」後,仍未解決警員自我感覺「警權無限大」的徵結問題。
六.經一輪爭論後,警方繼續嘗試以新藉口要新澳門學社更改集會位置,聲稱在文化中心對面行人路與原位置(文化中心同一側)舉行集會是「一樣」。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民主軒立即指出,既然警方承認兩個地點都是「一樣」,就更無須強制新澳門學社到指定的一邊集會。警方並沒有就「兩邊一樣」但又同時指定「只可在一邊集會」的理據進一步解釋。
七.其後警方再搬出新藉口,聲稱在原位置會「阻礙行人」,但新澳門學社實在早已考慮到避免阻礙行人的問題,故只安排約七位成員在現場,反而包圍的治安警察局人員及犬隻約有近二十多位!事實上,冼星海大馬路文化中心一側行人路足夠寬闊,而且比警方指定的一側行人路闊數倍。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民主軒即時指出此藉口不成立,可惜警方並沒有回應。
九.事件最後,新澳門學社成員雖見治安警察局交涉人員「詞窮」,但為免再「為難」前線警員,決定妥協在兩條行人路中間的行人區域開展集會活動。
十.新澳門學社認為警方在不依照法律在24小時前對集會限制作出通知,僅在現場以口頭形式限制集會區域,且無法出示有關批示,已涉嫌觸犯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者,處《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
十一.新澳門學社促請保安司張國華司長對新澳門學社在2012年1月18日於冼星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中治安警察局方處理手法進行調查,並研究對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或其授權之領導人員提起有關紀律程序。
十二.新澳門學社促請保安司司安關注並督促治安警察局警員應依隨「合法性原則」之守法意識,為免加深公眾對警員自我感覺「警權無限大」之憂慮。
十三.從人權保障之角度,警方處理遊行集會手法之違法性、任意性及可問責性不斷惡化,令公眾擔慮本澳公民的言論空間及集會自由將進一步受侵害。
新澳門學社
民主希
2012年1月20日
敬啟者:
按照經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條資訊權之規定,新澳門學社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請治安警察局於十天內以書面提供敝社以下資訊:
獨一項.由治安警察局局長或其代理人作出涉及敝社於2012年1月18日與冼星海大馬路之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之批示之副本。
若上述要求不獲適當回應,敝社保留按照《行政程序法典》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之訴的權利。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治安警察局 李小平 局長
民主希
新澳門學社 理事長
2011年1月20日
聯絡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6號嘉華閣2A
抄送:治安警察局之監督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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