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府推動研究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監管傳媒,引發爭議。觀察報也應邀向政府新聞局提供意見。
一些官員聲稱,對於設不設這些監管傳媒的委員會,官方沒有預定立場,而推動研究的藉口,是依法施政。因此,我們有需要採究法制建設當中的來龍去脈。
法制的開端在於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零年澳葡政府為澳門回歸過渡而提案先後制定了視聽廣播法和出版法,分別規定要設立廣播委員會和出版委員會,而且在出版法內更規定在其後的立法屆內(即四年內)立法設立出版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澳葡政府果然提出法案,要設立出版委員會。當年引起了傳媒關注,而有立法會議員詳細審議後,確認出版法大體是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但有個別條文卻涉嫌是惡草,包括規定稍後成一個接受投訴去調查及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規定稍後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特別加重防止輿論冒犯高官等,其實很有問題。
於是議員跟澳葡官員詳細反覆探討,嘗試弄清楚存在個別恐草條文的因由,原來是來自葡國的官員一方面善意立法保障自由,另一方面卻因為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認為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要有機制法節制一下!當年議員官員反覆論證之下,開始發覺,葡官所感到華文報章乖張無理抨擊官員,其實不是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而是澳葡政府跟華人社會官民隔漠的結果。葡官認為批評不根據事實,很多時是因為政府沒有把事實透露出來,而葡官也只是有選擇性地看一些華文報章片段翻譯稿,斷章取義而造成乖張炒作的錯覺。
當時一些開明的官員漸漸同意只是官民隔閡的問題,漸漸同意不需要設立負面方向制裁導向出版委員會。終於,當年澳葡政府撤回了出版委員會法案。原定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設立廣播委員會的舉措也打住了。當年立法會議員吳國昌還提出要撤銷這幾條不妥當的條文,免留後患。但此舉被當局視為得寸進尺有損體面,遭立法會以六比七票否決了。
廿多年後特區政府一些官員在辦公室內翻查法律,發現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一直沒有設立,以及視聽廣播法規定成立廣播委員會而一直沒有設立,乃認為是「有法不依」,因而政府新聞局動用三百五十萬元聘公司啟動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雖然聲稱沒有預設立場,卻一廂情願地把焦點集中在設立監管傳媒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方面。
我們要弄清楚法制建設的來龍去脈,就是希望官員花費大量公帑研究修法,不要走入死胡同,而及早把公帑用於推動研究保障採訪自由,保障公共廣播公正獨立運作,以及回應當今跨媒體共融發展方面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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