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去年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經討論多時後,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向傳媒表示預計可於本月內簽署法案意見書,並將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的制定,一定程度上為教學人員的工作提供了切實的保障和有效支援,但在訂定的過程中,原來《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文本第三稿第三十九條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當中的第五至第七款,有關特區政府為重視教學人員特別年近退休的教學人員對澳門教育所作的貢獻,所設置的一次性撥款安排,最終卻未能在《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中落實,令法案對教師所提供的保障未能完備。此外,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學實體應根據專有法規所定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以便明確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可惜與校董會章程息息相關的專有法規,至今仍未頒佈,令辦學實體在處理教師的評核、申訴時,容易出現不公平的現象,間接影響一支高素質的教學人員隊伍的建立。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在《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文本第三稿的修訂說明中,明確表示:「特區政府重視教學人員特別年近退休的教學人員對澳門教育所作的貢獻,在退休保障上將予以特別支持。故考慮向符合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有關開立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條件的現職教學人員提供一筆款項,具體金額將以年資為重點考量因素,其標準及撥入程式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款項的管理按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可惜上述的安排,最終被認為不適宜用法律作恆常性的規範而在《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中被抽掉。本人在去年九月八日曾就此問題提出書面質詢,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在去年九月二十七日的答覆中表示:「對於即將退休或於近年已退休的資深教師,特區政府亦高度肯定他們為澳門教育所作的重要貢獻,會透過適當方式給予特別關注,相關方案正在研擬之中。」在現時《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即將進行細則性審議的時候,請問有關當局對於即將退休或於近年已退休的資深教師的相關方案,研擬的結果為何?在退休保障上如何予以特別支持?
二、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中,列明會為辦學實體制定校董會章程時作為根據的專有法規,為何遲遲未見落實?相關專有法規何時才會完成及頒佈,以便辦學實體有所依循?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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