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面質詢
根據第2/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殘疾人權利公約》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在國際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其中第二十七條工作和就業列明,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步驟,包括通過立法,除其他外:在勞動力市場上促進殘疾人的就業機會和職業提升機會,協助殘疾人尋找、獲得、保持和恢復工作;促進殘疾人在開放勞動力市場上獲得工作經驗。
特區政府為落實《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本澳的實施,也曾做過不少工作。關於《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實施情況,中國政府於2010年8月30日向聯合國提交了初次報告,有關中國澳門對殘疾人的工作和就業保障方面,主要著重於平等和不受歧視,及規定對殘疾僱員作出特別保護,以及規定就業政策應包括有助殘疾人投入就業市場及創造其他勞動形式的技術性和財政性鼓勵,即自行創業、職前培訓、重新適應工作和庇護工場。根據澳門特區2006中期人口統計,殘疾僱員數目佔總受僱人口的0.3%。
就有關殘疾人士的工作和就業保障方面,本澳的政策和措施,相對鄰近地區,在立法保障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間和作出規範的必要,以便殘疾人士能夠從法律層面上獲得工作和就業的保障。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國內《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相對本澳來說,現時對於殘疾人的工作和就業,明顯地缺乏法律的保障,因而導致受僱比例偏低的現象。請問特區政府會否考慮參照鄰近地區的做法,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透過修訂現行的法律或另行草擬新的法律,明確地設定公、私營機構僱用殘疾人的比例數目,以保障殘疾人工作和就業的機會?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