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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昌促推行重專業尊嚴合世界主流的社工專業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焯華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聲稱社會工作局「在年內就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制度的議題,與有關實體和業界人員共同合作,探討訂立一套既符合國際主流又能配合本澳情況的社工專業制度」。可是,探討研究超過三年後(理應已經與有關實體和業界人員共同合作研究清楚),特區政府才推出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竟存在顯然有損專業尊嚴和專業發展的嚴重偏頗問題,且引起專業人士抗議。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衛生範疇醫護藥技各界建立的專業制度,均不會把在公共實體執行相關職務的人員排除在外,而是承認各項專業在公私營領域的共通性,讓在公共實體執行職務專業人員在必須符合專業資格,履行專業責任的基礎上,享有專業職程。何以特區政府打算推行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竟然打算明文規定將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職務的人員剔除在外?是否抗拒推行公共實體範疇內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抑或刻意分化社會工作人員,歧視民間社會工作人員?此種分化安排,是否踐踏專業應有的尊嚴,豈能配合世界主流?
二、 推行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同時尊重各位雖不具專業學歷卻已長期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士的貢獻,避免打擊這些人士的現有工作機會(例如訂明基於歷史實況,容許其繼續保留原有工作),本無可厚非。可是,特區政府打算推行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竟打算僅憑工作年資,就容許不具專業學歷人士直接註冊成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是否過於偏頗,損害本地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令本地社會工作專業制度難以在世界主流專業制度中獲得認同?
三、 特區政府打算推行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未提及成立由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組成具法定職權的法定社會工作人員公會,反而打算只設立一個純官委的註冊委員會,讓社工局局長專掌向該委員會提出審核社會工作人員紀律,以及在審核後作出處置的權力。如此安排,是否忽略專業自主,過份官方主導?再加上政府打算將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職務的人員剔除在外,會否構成一個扭曲的,專供官審民的專業控制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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