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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口頭質詢
促改進社工專業制度安排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
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
議,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回覆本人的書
面質詢,聲稱社會工作局「在年內就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制度的議題,
與有關實體和業界人員共同合作,探討訂立一套既符合國際主流又能
配合本澳情況的社工專業制度」。可是,探討研究超過三年後,特區
政府經一再與相關專業界溝通商議後推出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
法律諮詢文本,卻明顯沒有吸納專業界的意見,令專業界不能接受,
令人憂慮進一步延誤專業發展。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推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前本已一再與相關專
業界溝通商議,理應明白一眾有社工專業熱誠的工作期望制定
一份確認社工專業公義原則的《倫理守則》,特別期望確定社
會工作作為以人權及社會公義等社會工作原則,提倡個人充權
及社會轉變,達至改善人類的福祉助人的專業。可是,《社會
工作者註冊制度》諮詢文本卻未有包容。究竟特區政府是否認
同上述社會工作專業跟世界接軌的基本原則?可否把確認社工
專業公義原則的《倫理守則》包容於專業法制之內?
二、 特區政府《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諮詢文本打算推行的社會工作
者專業制度,未提及成立由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組成具法定職權的
法定社會工作人員公會,反而打算只設立一個純官委的註冊委員
會,讓社工局局長專掌提出審核紀律以及在審核後作出處置的權
力。如此佈置,是否過份忽略專業自主?可否成立由註冊專業社
工組成的法定社會工作專業公會處理註冊工作,或者成立多數成
員由註冊專業社工選舉產生的註冊委員會處理註冊工作?
三、 特區政府《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諮詢文本在支援社會工作專
業發展和確定社會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與民間機構中之專業自
主與專業權責方面,未有著力。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應當確立
社工專業人員的專業自主空間,並且在專業權責上讓在公共實體
執行職務的社工專業人員在必須符合專業資格履行專業責任的基礎上
享有專業職程,以及讓獲政府資助的民間機構的社工專業人員在必須
符合專業資格履行專業責任的基礎上享有直接資助?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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