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質疑未落實難民審議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
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
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書面質詢
近期有申請難民資格的人士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當事人近期多次
根據第1/2004號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向治
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提出申請以難民身份留澳,但不獲處理,連法
律指定的專印件也不獲提供填寫。
申請者是否應被視為難民,應當由第1/2004號法律規定設立的
難民事務委員會分析具體資料作出決定,本人無意評論個別申請,但
對於第1/2004號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律是否有效運作,則有
疑問。
為此,本人作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第1/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認難民地位的申請
須以符合附於本法律的式樣的專用印件作出,並向出入境事務
廳遞交」,然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究竟有否準備好依法
執行相關工作?
二、 倘若法律指定關於難民資格的專印件並非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
事務廳提供,究竟是由哪個政府部門提供?
三、 倘出入境事務廳未準備好接收申請難民資格的訴求,依法設立
的難民事務委員會能否有效接觸及處理難民申請個案?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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