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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15 日  星期五   晴天


這一次與質詢竟然不是爭取本地居民福祉,願接受各位批評.....唯人權法治原則應做就做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未落實難民審議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

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

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書面質詢

  近期有申請難民資格的人士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當事人近期多次

根據第1/2004號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向治

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提出申請以難民身份留澳,但不獲處理,連法

律指定的專印件也不獲提供填寫。

  申請者是否應被視為難民,應當由第1/2004號法律規定設立的

難民事務委員會分析具體資料作出決定,本人無意評論個別申請,但

對於第1/2004號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律是否有效運作,則有

疑問。

  為此,本人作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1/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認難民地位的申請

須以符合附於本法律的式樣的專用印件作出,並向出入境事務

廳遞交」,然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究竟有否準備好依法

執行相關工作

二、 倘若法律指定關於難民資格的專印件並非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

事務廳提供,究竟是由哪個政府部門提供

三、 出入境事務廳未準備好接收申請難民資格的訴求,依法設立

的難民事務委員會能否有效接觸及處理難民申請個案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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