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啟者:
隨著智能手機及免費短訊服務的普及,本地的流動電話用戶用近年開
始被大量的推廣短訊騷擾。參考先進國家及地區經驗在2000年代陸
續開始立法,打擊「不受邀請自來」(Unsolicited)的商業市場推廣電
子訊息,在垃圾電子訊息開始對本澳居民私人生活造成侵擾之際,新
澳門學社認為本澳認儘早立法打擊濫發電子訊息蔓延的問題,保障廣
大市民的生活安寧。
參考鄰近地區及先進國家的法律,尤其為香港的 UEMO 及美國的
CAN-SPAM Act,新澳門學社促立法的方向如下:
電子訊息定義:電郵、電話短訊或多媒體訊息、撥打至電話的預先錄
製話音、傳真受規管的訊息之範圍:商業(尤其為以促進供應、宣傳或推廣貨品、服務、設施或物業權益為目的)
明確豁免規管訊息之範圍:與災難、公共安全、政治及宗教為目的
規管之地區性:包括所有 發往澳門的電話/傳真號碼 或 由澳門發出 的訊息
拒絕接收之要求:受規管之電子訊息應提供發訊人的名稱及聯絡方式(澳門本地的實體地址及電話號碼),讓收訊者向發訊者提出拒絕接收之要求。發訊者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處理該拒絕接收要求
拒絕接收名單:由官方管理一個拒絕接收電子商業訊息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名單,讓澳門市民自由登錄,並以收費方式讓發訊者訂閱
處罰的行為:
向 已登錄在 「拒絕接收名單」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發送受規管的商業電子訊息
作收訊人向發訊人作出拒絕接收之要求後,發訊人仍然向該收訊人發送受規管的電子訊息
在沒有收訊人的明確同意下,以不正當方式收集、以有序/隨機方式產生 收訊人名單
處則方式:構成《刑法典》第123條的輕微違反
另外,除以立法的層面打擊商業垃圾電子訊息外,針對目前澳門智能手機用戶面對免費短訊服務被濫用的問題,新澳門學社促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跟進,有市民經免費短訊服務所收到的電子推廣訊息發送人為中國大陸號碼,是否涉及違反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在沒有當時人同意下向外地轉移個人資料。
此致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陳海帆主任
新澳門學社
2012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