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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對每一個住宅實施電費補助,作為一項為民紓困的措施
已行之多年。但有一點令人難解的是,這每月一百八十元的電費補貼
(調整前是一百五十元)若該月用不完,剩餘之款項雖然在電費單上
可以顯示,但卻只是一組數字,永遠無法使用。
不少家庭,冬天用電量較少,可能電費少於一百八十元,則剩有
餘額。而夏天一到,則電費可能超越一百八十元,理應可以動用過去
的補貼餘額來支付。但奇怪的是,餘額竟是不能動用的,而須繳交多
出一百八十元的電費。即使這個家庭已積存了大量餘額。本人為此曾
詢問過電力公司,所獲回覆是政府沒有准許電力公司去扣取這些餘額
作為電費,所以該公司只能向用戶收取多於電費補貼的電費。這對一
些租住房屋的人來說尤其不公平,電費補貼是政府資助每一個家庭的,不論是租戶或是業主。而在租戶居住期間積存的電費補貼不論有多少,當業主收回物業,租客遷出時是帶不走的。雖然實際上業主亦不能使用,但對租戶來說這筆本來是對其家庭的電費津貼卻是平白損失。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 電費補貼實施多年,有關補貼超出實際電費而產生
餘額的問題,一直只是滾存,到底如何才可使用?
二. 當用量較少的月份,電費補貼用不完,到用電量較
多電費超出一百八十元的月份,為何不能在餘額中
扣除,而要用戶放着餘額不能用,須以真金白銀繳
付多出之電費?
三. 當某一月份用量超出電費補貼金額,電力公司稱政
府沒有准許其在用戶倘有之電費補貼積存的餘額中
扣除,到底是政府在實施電費補貼多年後的今天,
仍忘記了這些餘額應予處理的問題?還是有其他特
別用意?政府是否應向公眾作出交代和解釋日後的
安排?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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