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澳門學社發現,由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方案,當中涉及削減市民原有被推定符合司法援助條件的
權利,此法案比2012年「公職法援」的「官告民」更為惡劣,特區政府企圖進一步削減市民在審判中有公平待遇的權利,最
終只會造成更多的社會不公。
根據現行41/91/M號法令,在司法程序中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有權獲得司法援助的人有:a)正接受扶養;b)因收益不
足獲發任何津貼;c)未成年子女;d)扶養;e)工作年收益等於或少於職業稅免稅額;f)交通事故受害人。
但由政府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內,被強推的新司法援助制度方案版本中,上述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被取消,改為以「申
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計算是否屬「經濟能力不足」。
此外,政府將司法援助的審批權力,轉移到行政機關手中,表面上主要是把審批司法援助的責任,由法官轉移到一個指定的
委員會,但卻乘機減低一般市民現有取得司法援助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水平。
最明顯的是把現存一些取得司法援助較為優越的安排都被刻意削除了:
按現行規定,交通事故案的受害者獲推定具備取得司法援助的資格,讓不幸在交通事故受害的一般市民都方便取得司法援助
辦理索償,減少在交通事故受害之餘再在司法索償方面的困擾。這是本地司法援助制度相對優越的地方,在交通日益擠迫的
澳門特區很實用,有人情味,亦公平惠及不幸受害者,但卻被政府提出修改司法援助制度法案刻意刪除!
按現行規定,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除了由法官指派辯護人外,也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從而讓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
告人獲豁免法院司法費用(如果被定罪,當然是同樣接受刑罰),但政府提出修改司法援助制度法案,刻意規定由法官指派
辯護人的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都不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令確實貧困的刑事訴訟被告人都不能豁免法院司法費用。
特區成立以來經濟長足發展,居民個人權利保障的水平應當有合理提升,特區政府在賤價批地,工程超支,社團資助等方面
不斷利益輸送,但一般市民現有取得司法援助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水平卻不進反退,是絕對不可接受的。
另外,將具有審批司法援助權力的「司法援助委員會」將由行政長官另行公佈行政法規定訂,又是特區政府「(烏雲下的)
陽光政府」一實例,該法案未有對該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有原則上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將行使現行制度中法官才能行
使的權力。參照特區政府委員會委任的先例,特區政府能任意委任任何人到該委員會,又將會是一次黑箱作業,益小圈子內
朋友的大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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