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提質詢
要求公房屋發展設中期工作目標及承擔經屋建設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
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推出公共房屋發展策略諮詢文本,聲稱藉此研定由二零
一一年至二零二零年的短中長期公共房屋發展策略,但諮詢文本嚴重
偏頗,明顯推卸提供經濟房屋的責任,悄悄推卸公共房屋發展中期性
的目標與承擔。
為此,本人作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雖然承認收集到社會有關公共房屋的主
要意見是「需要確保公共房屋輪候有期,使居民能逐步按序上
樓」,但諮詢文本提供作諮詢的未來澳門公共房屋政策措施與全
部階段性目標,都沒有打算提供足夠的經濟房屋供應量,更沒
有打算定期提供一定數量的經濟房屋供需要者申請登記,令需
要經濟房屋的市民深感不滿。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在提供足夠的
經濟房屋總體供應量以及定期提供定量的經濟房屋供需要者申
請登記等方面作出補充?
二、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羅列的階段性目標與措施,只分為「短
期目標和工作方向(2011-2014)」及「中、長期目標和工作方
向(2015-2020)」兩大堆,實質上是完成短期目標便跳到長期
目標,悄悄推卸了中期性的目標與承擔。特區政府可否盡快在
公共房屋發展的中期性目標(2014-2017)上作出補充?
三、 特區政府可否在公共房屋發展的短期性目標中加上在二零一三
年前提供經濟房屋申請登記的承諾?作為公共房屋發展的中期
性目標,特區政府可否承諾透過重開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申請
登記的實踐和進一步調查,在二零一七年前透過提供足夠的社
會房屋與經濟房屋供應量,初步落實澳門居民在「需要確保公
共房屋輪候有期,使居民能逐步按序上樓」的期望?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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