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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不應被列
為經濟薄弱的家團申請社會房屋時每月的總收入計算一事,本人於二零
一一年的五月十八日和同年的八月十五日先後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有關
當局考慮養老金的發放有其特定的要件,將養老金剔出於申請者的總收
入計算中,讓經濟薄弱而要依靠工作維生的長者能有申請社會房屋的機
會,不致因計算包括養老金在內的收入而被剔除於輪候名單,淪為在職
貧窮,蒙受高通脹、高租金之苦。對此,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葉炳權主席和房屋局譚光民局長先後回覆,分別以沒有關於養老金給付
不被視為收入的規定,及需要結合實際作出多方面的考量來回應。
由於有關部門未能及時作出調整,導致有部份輪候社屋多年的長者,
因計算總收入時連同養老金在內而在上樓前被除名,失去社屋租金補
貼的同時亦失去上樓的機會。
幸好在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行政長官發出
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明確養老金不被視為社會房屋申請人的
收入。在該批示中增加了「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受益人
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
入的計算內。」的條款,使領受養老金的社屋輪候者,不致因養老金的
給付而超出總收入限制,無端被剝奪入住社屋的權利。行政長官這種以
人為本、實事求是的態度值得肯定。但由於有關部門過往在審核社屋輪
候戶上樓資格時,未能妥善處理相關問題,致令有部份領取養老金的輪
候者被取消資格,得不到應有的社會照顧。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鑑於現時仍未有新一輪的社屋申請,市面上的通脹和租金又不斷
上升,對於早前因計算養老金的給付被視為總收入超額,而被剔
除於社屋輪候名單的申請者,有關當局會否給予酌情處理,以特
別個案形式接受之前因計算養老金的給付而被除名者的申請,重
新審核他們的經濟狀況,合符條件者則恢復他們入住社屋的申請
資格,按原有次序盡快安排上樓,讓行政長官批示中實事求是的
精神得以落實,以解決有實際需要長者的住屋問題?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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