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廉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正式書面回覆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查詢,明確機場對
面五幅土地已列入偵查卷宗,劉仕堯司長在其後十五個月內不再理會有關偵查卷宗的進
展,就於二零一一年三月簽署及公佈了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加批其3900
平方米土地,並將其建築面積從39萬平方米增加至73萬平方米。對此不尋常的行政決
定,令公眾感到疑惑。五幅土地已列入偵查卷宗雖不能確定其必涉及刑事,但鑑於歐文
龍案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審訊及其結果,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面對這類問題理應更為審慎。
但相反,運輸工務司司長竟「含梅疾走」,在知悉該五幅土地被列入偵查卷宗,隨時可能
會進入司法訴訟的情況下,於十五個月急急完成有關審批工作,簽署及刊登批示。對涉
貪土地,政府搶閘「加料放行」,令人懷疑從中可能存在不法行為。本人在今年七月五日
的口頭質詢中再次提出此問題進行質詢。所得回應是只要法院一天未判定有關問題,政
府就只能依法批准,別無選擇。
劉仕堯在回應時表示,按照現行法例,在沒有法院判決確證有犯罪事實之前,行政
當局不能以社會流傳的消息或所收的匿名信,作為凍結或否決承批人申請的理由。所以,
行政當局在2011年3月的批給是嚴格按現行法例處理。他更反問議員站在他的角色,在
沒有法院判決確證有犯罪事實之前,是否適合對承批人申請作否決或凍結?
在歐文龍案第一及第二階段審訊過程中,我們不斷聽到法官批評涉案官員濫用行政
裁量權,而這種行政裁量權的使用更非基於公共利益,而是基於某些個人的貪腐行為。
眾所週知,澳門的法律賦予官員的行政裁量權有極大的空間,常被濫用,尤其是可以權
謀私之時。但真正涉及公共利益時卻隱而不發,完全違背了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以維護
公共利益為前段的基本行政倫理。而在機場五幅土地的加批申請中,相關官員雖擁有極
大的行政裁量權,但在此一時刻又變成「無權不批准」,令人深以為怪。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 劉仕堯司長表示,在沒有法院判決確證有犯罪事實之前,政府依法無權對承批
人申請作否決或凍結。是否如偉龍馬路五幅土地那樣有明顯涉及違法行為的個案,
作為政府竟完全沒有任何行政手段,或任何的行政裁量權來暫緩批給,直至有關案
件經司法審訊至水落石出之後才作出決定?
二. 劉仕堯曾安排其顧問在立法會上表示:「最終行政當局並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
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因此行政當局必須按相關法例,尤其是按《土地
法》及行政程序法典跟進有關申請。」即使沒有獲得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是否面
對申請就一定要批准?申請人申請加批土地就一定要加批土地?申請人申請增加建
築面積就一定要增加建築面積?在于涉刑事之下,任何土地的申請政府竟然是無權
不批准的嗎?澳門政府是「黃大仙」嗎?澳門到底誰是真正的管治者?
三. 若以上兩問答案皆是肯定的,即在沒有法院判決確證有犯罪事實之前,政府即
使明知其涉嫌存在犯罪行為亦不能不「依法」批准及只要不涉及刑事,則申請就不
能不批准。若確屬如此,政府有否對相關法律進行檢討之必要?
民主新
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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