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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落實多項跟進立法工作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法務工作滯後,除了過去明列的多項立法工作一再跳票
延誤外,各項回應當下環境所急需的法律跟進或改進工作,又因跨部
門負責或無部門負責而裹足不前。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第2/99/M 號法律 《結社權規範》第19條之規定,要求「社
團收取公共實體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金額高於
總督(即現「行政長官」)所訂者」須每年在澳門一份報章上公
佈帳目。由於澳葡政府在管治最後一年,未及跟進訂定相關金
額,在特區成立後理應由行政長官作出批示。特別是特區政府
近年財政充裕,公立基金會不斷以千萬計撥款給個別社團,但
公佈帳目之規定從未具體實行,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問題無從
監察。對於受惠社團,而可能是庇之反而害之。儘管目前沒有
部門負責跟進,行政長官可否當機立斷依第2/99/M 號法律《結
社權規範》第19條之規定,作出規定,以便具體實行公佈帳目
的規定,讓公眾依法監察收取資取社團的運作?
二、 酒吧及卡拉OK場所向青少年提供含酒精類飲品,導致青少年醉
酒與酗酒行為惡化,近年已廣受公眾關注和咎病。現時鄰埠特
區法制上設立酒牌制度,持酒牌的經營場所可向成年人提供含
酒精類飲品,但不得向入場的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類飲品。本
地如果相應立法,既有助遏止青少年醉酒與酗酒行為惡化,又
不會對大量來港澳一帶旅遊的遊客造成額外困擾,對經濟無負
面影響。立法議員日前為此接觸法務局,據悉特區政府亦已重
視,但有待旅遊局初步啟動立法。對於此種涉行政法務司與跨
部門負責的法制改進工作,特區政府可否立即啟動?
三、 個人資料辦公室日前公開回應市民投訴,確認很有必要參考一
下國家和地區 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在防制「垃圾電郵」
方面的條文內容。可是,著手改進法制,又有待電信管理局初
步啟動立法。對於此種跨部門負責的法制改進工作,特區政府
可否立即啟動?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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