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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議事規則第一條a項的規定,提出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
十條的法案及理由陳述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新、民主智、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理由陳述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
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條件,實際上沿襲一九九八年舊法之規定不變,
未能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配合當今經濟發展的情況,不能有效保障勞動
者的基本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關係法》之前的原有法律,即第24/89/M
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六款是:「六,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
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
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調整金額的權在「總督」;而第7/2008/號
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則是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
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
展的情況作出調整。」很明顯,這一「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責
任已從行政當局轉移到立法會。
在最初訂定一萬四千元的一九九八年時,此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
之九十,但十四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百分之六十五,即有百分之
三十五的工作者的工資早已超過一萬四千元,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
在不合時宜。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二年,本地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
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一千元;增長率已輕微高於百分
之一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
宜相應調升至澳門幣二萬八千元,以配合經濟發展。
此外,《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無論勞動關係的
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
酬的十二倍為限」亦是一個不合理的規限。按《勞動關係法》所規定,
單方解僱最高的補償是每年二十天計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十年),
以十二倍所限,即一位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若超過十八年,則超出部份
就不會獲得補償。這項上限對長期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資深勞動者極不公
平,理應刪除。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2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訂
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
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弍萬
捌仟元($28,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 月 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__________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_________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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