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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6 日  星期四   晴天


提出法案撤除僱主無理解僱補償的不合理上限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敬啟者:

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議事規則第一條a項的規定,提出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

十條的法案及理由陳述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新、民主智、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理由陳述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

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條件,實際上沿襲一九九八年舊法之規定不變,

未能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配合當今經濟發展的情況,不能有效保障勞動

者的基本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關係法》之前的原有法律,即24/89/M

號法令第四十七條六款是:「六,為著四及五款所指賠償之計算之目的,

月薪數值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元,而該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

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調整金額的權在「總督」;而7/2008/

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則是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

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

展的情況作出調整。」很明顯,這一「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責

任已從行政當局轉移到立法會。

  在最初訂定一萬四千元的一九九八年時,此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

之九十,但十四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百分之六十五,即有百分之

三十五的工作者的工資早已超過一萬四千元,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

在不合時宜。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二年,本地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

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一千元;增長率已輕微高於百分

之一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

宜相應調升至澳門幣二萬八千元,以配合經濟發展。

  此外,《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無論勞動關係的

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

酬的十二倍為限」亦是一個不合理的規限。按《勞動關係法》所規定,

單方解僱最高的補償是每年二十天計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十年),

以十二倍所限,即一位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若超過十八年,則超出部份

就不會獲得補償。這項上限對長期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資深勞動者極不公

平,理應刪除。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2號法律

  修改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訂

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7/2008/號法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

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弍萬

捌仟元($28,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  月   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__________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_________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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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vision 於 2012-07-27 09:32 A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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