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文化局所管轄的文化基金,目的為對民間發展文化活動
提升文化水平作出資金上的支持。被資助對象的規定,是根據九月一
日第54/GM/97號批示作出。當中的第1.1條“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
旨、依法成立的不牟利私人機構及以不牟利方式發展屬公益性質活動
的私人,可享有財政資助。”和第1.6.4條“私人機構應指出刊登其
設立之《政府公報》。”上述兩條已說明文化基金應只對為私人或私
立實體作出資助。政府當局在批出資助津貼時,理應按照此規定嚴格
審批申請者是否合符資格。
根據第22/2000號行政法規所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
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澳
門的機構,理應不屬於私立實體或私人機構,亦不能將其視為私立實
體或私人機構。
可是,在本年8月1日第31期政府公報,刊登的文化基金公佈
二零一二年第二季度獲津貼名單中,發現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
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於本年6月29日獲批五萬三千
二百八百元,以資助“藝海鎏金——走近敦煌”6名藝文界人士旅
費。再追查了解後,發現於2004年3月19日和2005年2月25日,
中聯辦亦因舉辦與內地電影相關活動分別獲資助五萬元和二十五萬
元。作為非私立實體的中聯辦,文化基金卻可以通過有關之資助申
請,此舉實與第54/GM/97號批示中有關“對私人及私立實體提供財
政資助”的原則相違背。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正部級的派出機構,文化基金卻將其視為私立實
體,並曾三度批出各項活動的資助津貼,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究
竟根據甚麼準則將其界定為私立實體?當局是否未有嚴格履
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有關對私人及私立實體提供財
政資助”的批示,當中是否涉及行政失當?
二. 基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若中央人民政府所屬的
駐澳機構舉辦活動時,需要特區政府給予財政上或經濟上的資
助而提出申請,特區政府會按照甚麼準則依法進行批核?
民主智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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