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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按基本法實行
重大工程、特許批給、收費調整審議辯論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書面質詢
行政長官來立法會答問,回應是否同意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
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
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的問題,聲稱願意嚴格按照基本法處
理,卻未能交待將根據基本法什麼條款以及如何處理。期後政府官員
來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也完全不能回答將根據基本法什麼條款以及
如何處理的問題。
事實上,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
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理應根據基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機制讓立法會行使「就公共利益問
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妥善處理。
現時,同樣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分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三)項行使「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經常審批由政
府提出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以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六)
項行使「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經常審議由政府
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
決策。
相對之下,澳門特區立法會沒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
當然不可以審批公共工程撥款,但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
(五)項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審議由政府提出的
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
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即使不可以「審批」決定,完全可以「審議」
辯論。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讓立法會適時就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
進行審議辯論,並非妨礙政府施政,而是有利於集思廣益,共
同承擔政治責任,改善施政?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既然同樣實
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常由立法會審批政府提出的重大公共
工程撥款,並且審議由政府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
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讓澳門特區立法會審議
辯論由政府提出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
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實完全不妨礙
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角色?
二、 鑑於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
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的時機完全由政府掌握,為了
讓這些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得到及時的審議辯論,而不要
每次等待決策失誤時才進行批判辯論,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設立
機制,規定特區政府適提出,以便立法會適時行使第七十一條
第(五)項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
三、 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與時俱進,在尚未建
立法定機制之前,主動將總開支四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工程撥
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
費調整決策提交立法會,以便審議辯論?鑑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
體制、政府運作及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行政長官提出,行政長
官是否同意,須展開研究,以便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
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
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辯論?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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