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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29 日  星期三   晴天


重大工程撥款,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公用服務收費應交立法會公開審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9/8/2012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行政長官來立法會答問,回應是否同意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

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

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的問題,聲稱願意嚴格按照基本法處

理,卻未能交待將根據基本法什麼條款以及如何處理。期後政府官員

來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也完全不能回答將根據基本法什麼條款以及

如何處理的問題。

  事實上,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

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理應根據基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機制讓立法會行使「就公共利益問

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妥善處理。

  現時,同樣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分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三)項行使「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經常審批由政

府提出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以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六)

項行使「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經常審議由政府

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

決策。

  相對之下,澳門特區立法會沒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

當然不可以審批公共工程撥款,但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

(五)項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審議由政府提出的

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

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即使不可以「審批」決定,完全可以「審議」

辯論。

  讓立法會適時就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進行審議辯論,並非妨

礙政府施政,而是有利於集思廣益,共同承擔政治責任,改善施政!

既然同樣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特區已經常由立法會審批政府提出的重

大公共工程撥款,並且審議由政府提出的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

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讓澳門特區立法會審議辯論

政府提出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

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實完全不妨礙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

角色!

  鑑於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

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的時機完全由政府掌握,為了讓這些

直接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得到及時的審議辯論,而不要每次等待決策

失誤時才進行批判辯論,特區政府應當設立機制,規定特區政府適時

提出,以便立法會適時行使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行使「就公共利益

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

  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上,特區政府應當與時俱進,在尚未建立法

定機制之前,主動將總開支四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

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提交立法會,以便審議辯論。鑑於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政府運作及

公共開支的法案必須由行政長官提出,特區政府應當展開研究,以便

由行政長官提出,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

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

公開審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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