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促大幅增建經屋新城住宅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面質詢
根據特區政府統計暄普查局二零一一年人口普查公佈的常住人口
年齡分佈數據,扣除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供的當年外地僱員年齡分佈數
據,除外地僱員外之常住人口:
|
|
常住人口
|
外地僱員
|
除外地僱員外之常住人口
|
|
30-39歲
|
86992人
|
27017人
|
59975人
|
|
40-49歲
|
96146人
|
19313人
|
76833人
|
|
50-59歲
|
86410人
|
3924人
|
82468人
|
很明顯,澳門本地勞動人口在數量上集中在四十至六十歲,而三十
至四十歲是人口數量較薄弱的環節。可是,一段時期後,四十至六十歲
的壯年人活下來的都成為長者。現時三十至四十歲的一代澳門人,卻因
為澳門特區政府過去多年停建公共房屋,在復建之後又採取「社屋為主
經屋為輔」的政策,而面臨置業成家無望的困境。特區政府現在很明顯
打算只負責提供社屋最貧困戶,而迫使基層勞動人口為地產霸權當房
奴,因此推卸為一般基層居民提供經濟房屋的責任。若果本地居民人口
結構中較單薄的三十至四十歲的一代澳門人被逼往拱化、橫琴及更遠的
地方遷移疏散,將可能構成人口斷層青黃不接的危機,不利於澳門特區
將來迎接挑戰存續發展。因此,掌握時機,透過明確的房屋政策和土地
政策讓年青一代澳留澳門置業成家,對於澳門特區的存續發展十分重
要。為此,在房屋政策上應超越「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局限,針對本
地公並房屋比重不僅遠遠落後於新加坡,且還遠落後於香港的現實,重
點籌劃提高公共房屋比重,在回應社會房屋輪候戶的同時,大幅增加經
濟房屋供應,以及在土地政策上實施填海新城住宅「澳人澳地」。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為了在房屋政策上讓澳人在澳置業成家有合理保障,特區政府是
否同意基於在人口政策上鼓勵三十至四十歲一代澳人留在澳門置
業成家以利於澳門特區將來迎接挑戰存續發展的需要,改變社屋
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動用收回閑置地和填海新城的土地資源,
持續增加公共房屋供應?可否確保已長期輪候戶在二零一三年全
部獲得分配?可否在二零一三年第一季即重開經濟房屋(不限於
T1單位)申請登記,並立即按照登記申請資料規劃興建經濟房
屋,確保有足夠供應量讓符合資格但在抽籤制度下暫未獲分配者
都有合理機會獲得分配?可否為此盡快相應提高公共房屋比重以
增加經濟房屋供應,果斷將行政長官承諾於今年底全面處置收回
的閒置住宅地全部規劃興建公共房屋,以便在回應輪候中社會房
屋需求的同時,盡快增加經濟房屋供應?
二、 為了在土地政策上讓澳人在澳置業成家有合理保障,特區政府是
否同意,初步把填海新城規劃四萬個住宅單位當中不少於一半預
留作為公共房屋單位,及早把填海新城的住宅區規劃實施澳人澳
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一定期限(例如按澳門基本法規定
五十年不變的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的小業主必須為澳門
特區居民?
三、 特區政府在籌備更新土地法,制定城規法和進行規劃填海新城之
際,可否掌握時機,在土地法、城規法及規範填海新城土地發展
的法制層面,落實在回應輪候中社會房屋需求的同時,大幅增加
經濟房屋供應量,以及實施澳人澳地的政策?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