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口頭質詢促政府正面回應
新城填海 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
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
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先生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近期特區政府官員員開始回應澳人澳地的訴求,強調經濟房屋就
是一種澳人澳地。然而,在「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下,經濟房
屋供應量遠不能切實解決房屋問題,而經濟房屋本身,亦只是澳人澳
地的一種形式。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國務院正式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五區
填海造地建設新城區,使用海域總面積為三百六十一點六五公頃。現
在,五區當中最大幅的A區已招標進行填海工程。本人促請特區政府
盡早決定,實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切實解決房屋問題,加強一代澳
人的歸屬感,守護澳門永續發展。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特區信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
設重點行動計劃》的合作承諾,各種便利通關設施和各種合作
項目目前只是個別初階段開展,今後將會更大規模深度開發,
亦將對澳門特區內部的管治和歸屬必然帶來實質影響,對於在
現行房屋政策下深感置業安局的無望的年青一代,將產生愈來
愈大的離心力。特區政府在配合區際共同發展之餘,是否應當
必須同時著手本土培育,以具體政策鼓勵澳人留澳建設,守護
澳門永續發展?
二、 為了在土地政策上讓澳人在澳置業成家有合理保障,特區政府
是否應當趁現在填海新城仍未存在各式地主、大業主、小業主,
不致損害任何一方面的權益和利益的時機,果斷及早把填海新
城的住宅區規劃實施澳人澳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一定
期限,例如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五十年不變的二零四九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
實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是否亦應把填海新城預計的至少四萬
個住宅單位當中一半預留作為公共房屋單位,以便適時調動回
應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需要,並嘗試發展更多新模式,例如
長者宜居屋邨、新婚居所、首次置業居所、先租後買居所以及
臨時房屋中心等等?
三、 倘實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等到二零四九年,倘若澳門特區到
時仍維持一定程度的繁榮,澳門居民在填海新城的住宅物業,
無疑將會因撤銷澳人澳地銷售限制而有一定程度升值。特區政
府是否同意,這種三十多年後可能的資產堵值,絕不是短視的
利益分派,而是鼓勵一代澳門人把青春精力留在澳門參與建設
城邦幾十年而給予的額外回報?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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