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清理貪腐溫床除鼠患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成立以來,公共工程大超支及賤價批地均不具透明度問題,既涉嫌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捉老鼠是重要,但搞衛生清潔更緊要,如果不建立一套有系統的制度,只會有更多鼠患出現,處理鼠患只能夠逐個個案解決,建設良好的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關鍵。權力過份集中和不透明,正是必須清理的貪腐溫床。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儘管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訂明立法會負責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的職權,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亦已訂明可由特區政府提出讓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但特區政府從來沒有把重大公共利益決策正式依法依章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特區政府可否切實運用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已設定的機制,補救涉重大利益決策權力過份集中和不透明之弊,清理貪腐溫床?
二、 特區政府可否同意,為了清理貪腐溫床,主動把重大公共工程立項預算及相關調整(包括超支),依法依章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行政長官是否願意在法制層面(例如預算法)為此設立更具體的機制?
三、 特區政府可否同意,為了清理貪腐溫床,主動把基於公共利益免除公開競投之批地項目,依法依章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行政長官是否願意在法制層面(例如土地法)為此設立更具體的機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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