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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提質詢促建社工專業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著手籌備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註冊制度多年,但直至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公佈的《社會工作註冊制度》法律草案公眾諮詢總結報告,仍只是建
議繼續諮詢,未有結論。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著手籌備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註冊制度多年,直至二零一二年十
二月公佈的諮詢總結報告只透露政府打算透過社會工作委員會下設的專
責小組作進一步諮詢,但該專責小組至今仍未設立。特區政府可否立即
著手,在社會工作委員會下設專責小組,正式推動有關法案條文的修訂
工作?
二、 特區政府將交由社會工作委員會下設專責小組正式推動處理的法案條文範本是否已經在過去諮詢的基礎上完整配套,以便盡早公開文本,讓持分者及公眾參與修訂工作?
三、 作為完整配套的法案條文範本,是否應包含讓政府及民間社會工作者共同參與的註冊制度,容許社工專業功能界別直選參與的註冊監管機制,容許跟註冊制度同步建立彰顯公義原則的專業倫理守則,以及政府社工
專業職程民間機構社工專業津助機制?
民主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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