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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質詢促巨企及專業人士加入中央公積金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書面質詢
主要由社會保障基金及中央公積金構成的雙層架構,本應為特區
政府致力推動的全民退休保障長效機制。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提出
面質詢,促特區政府「果斷決定,把社會保障基金發放養老金金額
提升至最低維生指數即三千二百元的水平保障老人家,推動中央公積
制度保障打工仔」,其中養老金金額之提升已獲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三
年施政方針中作出回應,但對於推動中央公積金制度保障打工仔,
特區政府之書面回覆只是在原則上表明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
訂下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法律基礎,制度以非強制形式先行,吸引目
已享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私人機構率先加入中央公積金。可是,
在立法會已經制定了《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之後,特區政府在
吸引目前已享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私人機構率先加入中央公積金
,並無寸進,實質上令全民退休保障長效機制停步不前。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推動已享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私人機構率先加入
中央公積金方面,有何具體措施?有何具體成果?
二、 特區政府有否主動邀約已享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專營企業
(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及特許經營企業(六大博彩企業、
電訊公司、巴士公司等)加入中央公積金,讓相關員工享受可
攜的公積金保障,並從而有效推進中央公積金的發展?
三、 特區政府有否主動統籌,在政府資助民間機構開展社會服務的
專業人士層面,建立加入中央公積金讓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
者及醫療衛生工作者在中央公積金內享受可攜的公積金保障,
並從而有效推進中央公積金的發展?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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