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提質詢促港澳同步規管奶粉出境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今年一月下旬終初步採取特定措施緩解一歲以下嬰兒
奶粉荒的衝擊,但市民抱怨個別銷售者涉嫌囤積居奇之爭議和怨憤仍
在發酵。現時鄰埠政府已表明打算修訂當地的條例,限制每人攜奶粉
離境的數量不超過一點八公斤。倘一旦實行,而本地沒有相應規限,
將由於區際互動令本澳嬰兒奶粉供應突然帶來巨大衝擊。本人認為,
特區政府在區際聯繫、立法準備和法務推廣上絕不能鬆懈。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第7/2003號《對外貿易法》法律第五條規定,基於維護生命安
全健康等各項原因,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
報》的批示,例外地對某些貨物的進口、出口及轉運加以禁止、
限制或設定條件。為了面對香港一旦實施限制攜奶粉離境的數
量將造成的區際互動影響,特區政府是否應積極與鄰埠政府聯
繫,為兩地在這方面同步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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