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面質詢
2013年3月18 至 19日,由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率領的特區政
府代表團出席由位於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召開審議澳門履
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的會議。會議上,委員會除了
批評特區政府的報告提交時間較遲令委員們無充份時間審閱外,亦向代
表團提出多項澳門的人權問題。可惜代表團對部份重點問題的回應不盡
不實、甚至是迴避作答。
根據會議期間公開播出的實況,當中委員會有委員提出了會否撤銷
《公約》第二十五條乙項(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
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
志的自由表達)的「保留適用」?代表團團長陳麗敏司長則指按國際法,
中國有權對《公約》條文保留不適用。至於有委員問及「+2+2+100」的
政制發展方案如何令公眾有更多參與政治的機會,以及甚麼時候會普選
產生行政長官的問題。代表團團長陳麗敏司長只表示回歸以來立法會議
席數目不斷在增加,「增加了」公民參與,卻迴避了委員對普選行政長
官、普選立法會的問題。至於有委員追問單純增加立法會議席卻沒有增
加公眾代表性,同時直選議席比例不過半,在不改變比例的情況下如何
令議會有代表性?對此追問代表團只是照稿讀出數字,並無正面回答問
題。同樣地,當有委員問及澳門傳媒是否存在自我審查的情況,政府有
何回應?新聞局的代表也是照稿讀出數字,無正面回答問題。及後有委
員問及澳門有沒有獨立處理人權侵犯投訴的部門?代表團團長陳麗敏
司長表示,本澳的廉政公署除了反貪工作外,同時具有「行政申訴」的
功能,廉政公署就是可以處理人權侵犯投訴的部門,無需另外設立維護
人權的部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
會提出的建議及意見,特區政府將會繼續採取必要的措施,努力維護澳
門居民的人權,致力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為使特區政府在相關事務上更能採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維護澳門
居民的人權,以及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本
人提出下列質詢:
1. 在特區政府回覆人權事務委員會文件中,以及朱琳琳局長在回答人
權事務委員會時指出,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遞交的《公約》初
次報告上載至網站,「所有政府部門、相關的委員會、立法會、非
政府組織及公眾均可就報告給予意見和提出建議」,但請問立法
會、非政府組織及公眾何時曾被告知政府已公開該報告及何時曾
公開向「所有政府部門、相關的委員會、立法會、非政府組織及
公眾」收集意見?
2. 當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問何時達至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以及傳媒
自我審查問題時,代表團的答覆只是照稿讀出數字,對有關問題
存在著迴避或不盡不實,請問有關當局對此有何解釋,所謂
「+2+2+100」的政制發展方案如何能夠令公眾有更多參與政治的
機會,?
3. 代表團回答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本澳有沒有獨立處理人權侵犯投
訴的部門時,指廉署正是處理人權問題的投訴部門,無需另設機
構。但廉政專員馮文莊曾經在2013年1月3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坦
言「廉署是『最冇權』的部門,因除了刑事調查外,所發出的建
議純粹向其他部門提意見,冀走回法律正軌,部門是否遵守,只
需向直屬上司交代。」廉署作為本澳處理人權事務的具體事例鮮
有聽聞,代表團對此有否跨大廉署的職能之嫌,若然廉政公署無
法落實處理人權侵犯的投訴,則本澳居民遇上人權被侵犯時,特
區政府如何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給予
保障?
民主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