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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調整立法會選委會保公信力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面質詢
今年三月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籌備今年立
法會選舉的工作。可是,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五名成員當中,部份成員
的公信力引起公眾疑慮。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委任作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五名成員者,理
應在個人操守形象上有較高的要求?
二、 特區政府有否關注,剛被委任的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五名成員當
中,部份成員的公信力引起公眾疑慮。當中,既有涉墓地案遭
檢察院提控者,又有被指不作利益迴避自行批准以公帑支付家
居資訊服務者?會否因而削弱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公信力?
三、 特區政府現在可否掌握時機,及早就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成員名
單作出調整,以保公信力?
發表時間:2013-04-11 10:29 PM [ 編輯日誌 ] [ 分享至FACEBOO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