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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一個政府要建立良好的公信力,領導者必須依法施政和實施有效管治,處理問題時亦要經過深思熟慮。今年三月四日行政長官委任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為立法會選管會委員時,由於譚偉文早於去年已被捲入「墓地門」妨礙司法公正一案中,成為刑事案的嫌疑人,當時社會上已出現有關「嫌犯竟可擔任選委」的批評,反對之聲不絕,可惜有關方面置若罔聞,結果這宗委任風波落得由譚偉文以個人理由請辭的下場,事件顯示出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和危機意識明顯不足。此外,譚偉文先生身為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在職務上與其涉及的案件有關,理因參照過往的例子,依法按例將有關人士進行防範性停職,務求在司法程序的審理過程中確保公正,維護各方面的權益。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根據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瀆職)第一款:「公務員意圖損害某人或使之得益,而在初步偵查、審判程序、紀律程序或其他性質之程序等方面,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予以促進或不促進、指揮、作出或不作出決定,又或作出行使其擔任之官職所產生之權力之行為者,處最高五年徒刑。」若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加上有關涉案人士在職務上與案件具密切關係,相關人士理因進行防範性停職,請問特區政府會否依法按例盡快對相關人士處以防範性停職的安排,直至案件的審結,以確保司法程序審理過程中的公正?
二. 眾所周知,譚偉文向行政長官請辭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務的原因,主要是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一案,而此案在去年已經啟動並廣受社會關注,然而有關當局為何在委任譚偉文成為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時,竟未有深思熟慮,至令出現今日的尷尬局面,使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受損,有關當局對此會否查找不足,深切反省並責成相關人士日後須致力提高特區政府的施政水平?
民主智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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