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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嚴正聲明
要求刪除城規法「修改或廢止正式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
特區成立以來,在土地發展問題上,官商勾結制益輸送陰霾密佈。澳門土地大受地產發展商掠奪式發展猛建豪華高樓,澳門居民均指望訂立城巿規劃法規範現時嚴重過熱的發展方式,以保障澳門的城巿面貌、社區規劃,以及文化環境的存續。特區政府提出城市規劃法法案當中關於賠償的「特別保障」章節一直被囤地發展商虎視耽耽,尋找掠奪公帑賠償的缺口。近日特區政府提出了城市規劃法法案的新文本,明顯存在掠奪公帑賠償的缺口 。新澳門學社要求政府及立法會必須從嚴掌握「特別保障」條款,特別是必須刪除「修改或廢止正或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以堵塞漏洞。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 特區政府提出了城市規劃法法案的新文本,儘管在第十章第二節「特別保障」內,對於首次實施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和修改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更明確堅持了已發給有效的整體工程准照作為前提條件,符合不單純為修改城巿規劃而作出賠償的國際標準,並且在第十一章第一節把「街道準線圖」易名為「正式街道準線圖」作出較詳細的規範。可是,第十章第二節「特別保障」內第五十六條「修改或廢止正或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則仍然暴露出被掠奪公帑賠償的重大缺口。
二、 由於過往澳門從來沒有完整嚴謹的城巿規劃,土地的建築發展一直由工務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作土地使用及興建計劃的重要參考。必須指出,街道準線圖是由工務局單憑官員意志作出的黑箱作業產物,所訂的建築指引只受工務局內部隨意調整的指引規範,所訂建築指引不受公眾監察監管。故此現時所有街道準線圖上列明「不賦予任何法律效力」,以避免賦予此等官員意志文件有任何權力。但新文本中的第五十六條「修改或廢止正或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賦予街道準線圖具正式法律賠償效力, 讓將來那些未訂定詳細城市規劃地區的土地所有人及相關權利人在未取得整體工程准照之前就可以因城規需要而修改或廢止正式街道準線圖就可以利用特別保障機制索償,實際上是鼓勵在城規未到位地區囤地的發展商爭相領取正式街道準線圖,待政府因城規需要而修改或廢止正式街道準線圖就實行掠奪公帑賠償。此外,歐文龍貪污案已顯示掌管土地發展和公共工程的官員因手握大權而產生貪腐溫床,若再立新法賦予工務部門重大權力空間,則會導致貪腐情況嚴重加劇。
三、 更嚴重的是,由於新法案文本第六十二條說明修改或廢止正或街道準線圖的各種條件當中,包括「正式街道準線圖抵觸新生效的城市規劃」這個條件,結合第五十六條「修改或廢止正或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的規定,則囤地發展商甚至可以避開法案第五十三條中首次實施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所明確堅持了已發給有效的整體工程准照作為前提的條件,乾脆不依循第五十三條處理,以選擇以第五十六條來啟動特別保障索償,容許以此突破配合國際標準的立法取向,造成更荒謬的城規濫賠缺口。
四、 政府提交的城市規劃法法案文本,完全沒有刪減或削弱土地所有人或發展商一旦受城規影響而尋求賠償的權利,包括現有法律法規如民法典等的訴諸法院索償的權利,因而完全配合了基本法規定的私有產權保障。法案文本當中的「特別保障」章節是在已經一般性保障私產權的基礎上,開發出更順利解決一些特定城規索償情況的機制,方便利害關係人依此法定機制透過與政府協議訂定賠償金額。為確保公帑的何理使用,這種特別保障的索償條件,必須從嚴規範,以免成為被掠奪公帑賠償的缺口。事實上,將來實施「正式街道準線圖」後,發展商和土地所有人倘若確實受損有理索償,拿著「正式街道準線圖」作為佐證,以正常程序訴諸法院已可更有效體現基本法規定的私有產權保障。城市規劃法的「特別保障」實不應設置「修改或廢止正式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造成荒謬的漏洞。我們要求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關注,必須刪除第五十六條「修改或廢止正式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若維持賦予街道準線圖具賠償效力,則會導致實施城巿規劃的兩難局面和地產發展商必勝局面。所謂兩難局面是,若要實施公眾期待的城巿規劃時,政府要麼向地產發展商利益輸送,賠空儲備規範發展落實城巿規劃;要麼就避免割地賠款,選擇維持現有的放任發展模式,導致令城巿規劃失去意義,城規法亦白立。以上可見,將來無論規範不規範土地發展規模,發展商均能獲得厚利(鉅額賠款或是鉅額高樓利潤)。若城規劃堅持納入濫賠條款,澳門發展陷入兩難,澳門發展商立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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